本標準與ZBJ80 015-89相比,在使用規則中增加了“嚴禁用2臺及2臺以上手拉葫蘆同時起吊重物”的規定。其余主要技術內容沒有變化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ZBJ80 015- 89
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手拉葫蘆的設計、使用、維護和保養規則,以及主要零部件的報廢標準。
本標準適用于起重量為0.5-20 t、一般用途的正齒輪傳動機構手拉葫蘆,其他結構型式的手拉葫蘆亦應參照使用。
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JB/T 7334-1994 手拉葫蘆
3 一般規則
3.1 每臺產品必須附有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產品合格證。
3.2 產品應有清晰、耐久的標牌。
3.3 嚴禁超負荷起吊或斜吊。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。
3.4 懸掛手拉葫蘆的支承點必須牢固、穩定。
3.5 吊掛、捆綁用鋼絲繩和鏈條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6.
3.6 嚴禁將下吊鉤回扣到起重鏈條上起吊重物
3.7 不允許拋擲手拉葫蘆。
3.8 用戶不得改動產品的原設計。
3.9 更換的零部件必須達到原設計要求。
4 使用規則
4.1 起吊前的檢查
4.1.1各機件必須完好無損,傳動部分及起重鏈條潤滑良好,空運轉正常。
4.1.2不允許用吊鉤鉤尖鉤掛重物。
4.1.3起重鏈條不得扭轉和打結,雙行鏈手拉葫蘆的下吊鉤組件不得翻轉。
4.1.4吊鉤應在重物重心的鉛垂線上,嚴防重物傾斜、翻轉。
4.2 操作
4.2.1操作時應首先試吊,當重物離地后,如運轉正常,制動可靠.方可繼續起吊。
4.2.2作業時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,也不得將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。
4.2.3起吊過程中,嚴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。
4.2.4不得使用非手動驅動方式起吊重物。發現拉不動時,不得增加拉力,要立即停止使用,檢查重物是否與其他物件牽連,重物重量是否超過了額定起重量,葫蘆機件有無損壞等。
4.2.5上升或下降重物的距離不得超過規定的起升高度,以防損壞機件。
4.2.6嚴禁用2臺及2臺以上手拉葫蘆同時起吊重物。
4.3 違反安全規則操作的典型事例見附錄A(提示的附錄)。
5 維護和保養規則
5.1 日常檢查和保養
5.1.1 檢查起重鏈條有無過量磨損、腐蝕、變形和外部損傷。
5.1.2 檢查所有轉動件轉動是否靈活,緊固件不得松動。
5.1.3 檢查吊鉤的磨損和變形。吊鉤應無裂紋、銳角、毛刺、腐蝕、翹曲和扭轉等有害缺陷。
5.1.4 各傳動部件應定期加油脂潤滑,制動器的摩擦表面之間必須保持清潔無油污,以確保制動性能可靠。
5.1.5 起重鏈條使用時應經常涂敷潤滑油,不應粘上泥土等雜物,以免帶人起重鏈輪而沉積在凹處,影響正常嚙合。
5.1.6 使用完畢的手拉葫蘆,應存放在千燥場所。長期放置不用時應適當防護和妥善保管。
5.2 定期檢查和保養
5.2.1 檢查的時間間隔應按作業的頻繁程度和作業的環境來確定,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。
5.2.2 必須由熟悉產品結構和性能的人員,按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拆卸檢查。
5.2.3 經拆卸重新組裝后的手拉葫蘆,應按JB/T 7334中的規定進行動載性能試驗和制動性能試驗,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
5.3 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項目表見附錄B(標準的附錄)
6 主要零部件的報廢標準
主要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
6.1 吊鉤
a)斷面磨損量超過名義尺寸的10%;
b)裂紋;
c)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;
d)鉤口尺寸變形增大超過名義尺寸的15%;
e)扭轉變形超過10度。
6.2 起重鏈條
a)鏈環直徑磨損超過名義尺寸的10%;
b)11環節距伸長量超過3%,單環節距伸長量超過5%;
c)裂紋或其他有害缺陷。
6.3 齒輪
a)齒厚磨損量超過名義尺寸的10%;
b)裂紋;
c)斷齒
6.4 摩擦片磨損量超過名義尺寸的25%。
6.5 鏈輪凹槽尺寸磨損增大,超過名義尺寸的10%。
6.6 軸與軸承間的間隙增大,超過名義尺寸的15%。
6.7 棘輪、棘爪和彈簧出現嚴重磨損或腐蝕。